車禍不是賠錢和解就了事,可能要扛上三大責任

很多人直覺認為,發生車禍第一時間會交給保險公司處理,但保險公司僅能介入「應否理賠」階段,「理賠金額」必須由被保險人與受害人達成協議後,才能據實給付。

從先前新聞報導藝人包偉銘的兒子包庭政的車禍官司中來看,由於他當時連續追撞5台機車,造成7人受傷,事後他以和解換緩刑,卻因其中一人堅持不和解,要求賠償1500萬,官司因此纏訟2年未解,關鍵在於造成有人受傷而加上刑事責任,並非一般民事責任那樣單純,而這些也不可能由保險公司全權代理。

車禍會產生哪些責任?

一旦發生車禍,除了叫警察、叫救護車、叫保險公司這幾項例行SOP,在釐清肇責之後,當事人須面臨的三大責任有:

1.行政責任
交通事故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的行為,依法應接受罰鍰、記點、吊扣、吊銷駕照等處罰責任,也就是一般說的「開紅單」。



2.民事責任
交通事故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,依法對受害者應該負的損害賠償責任,一般來說主要是負責賠償被害人的財產如醫療費用、生活費、看護費等等,精神損失也在範圍之內。

若是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肇事的話,像是靠行計程車司機、公車司機、送貨司機等等,依民法規定:「其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也就是說,公司或老闆須與肇事者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除非能舉證在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的執行上,已盡相當程度的注意了。




3.刑事責任
交通故事當事人因故意或過失行為違反刑法等規定,導致人員死傷,構成刑法犯罪所要負的責任,包括公共危險罪、肇事逃逸罪、過失致死罪、過失傷害罪、毀損罪。


基本上,行政責任依法規而定,民事責任則由受害者鑑定後提出相關費用,再看雙方在細項上是否能達成共識,但在刑事責任上要注意的是,如果你是車禍受傷、而對方駕駛可能有過失之情況,一般報案時警方會詢問傷者是否有意提告,此時是指「是否要提出刑事告訴」的意思,最好主動向警方詢問確認「是否已經依法提出刑事告訴」、「案件是否已經移送地檢署偵辦」。


車禍勿自行「和解」,「調解」才有法律效用

在責任釐清前,記得要盡可能蒐集相關資料,不論肇責是否在己,都要面對不要逃避,但要特別提醒大家,車禍事故雙方應聲請調解,切勿私下和解。兩者的不同在於,「和解」是當事人只能依照和解契約內容,向對方主張權利,對方如果不履行,也只能依「和解契約」內容向法院起訴請求當事人履行;而「調解」是經過法院核定,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,當事人可持核定後的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
更何況和解也可能因對方事後反悔而被告上一狀,衍生其他問題,且未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就自行和解,之後申請保險金也可能無法順利理賠喔!

馬路天天上演車禍事件,為了避免風險,除了自身遵守交通規則,也要保持警覺心注意周遭,另外也可以依照自身的經濟情況,自行加購車險,包括強制險及任意險,需注意保額是否足夠及保障對象,這樣一來行車上路有了保障較為心安,在緊急時也能提供一定的協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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